创投管理需要“本土规则”

发布时间:2009-08-03 浏览次数:1106次

最近,“中国民间天使投资第一人”刘晓人事件浮出水面后,引起了人们对创投业现状的关注。实际上,与美国创投业的成熟相比,中国创投业处于成长初期,最大的问题是诚信缺乏、监管空白、法律滞后。在美国,著名的创投公司也就20几家,比较活跃的大概也只有50多家。但是在中国,仅浙江一地,这三四年就冒出了几百家之多,从这些数字就说明我们的创投业还很幼稚。

        目前,某些创投机构,甚至一些主流的创投机构通过私募基金公募化的手段,与银行等中介机构合作,公开募集风险投资基金,让一大批不甚了解风险投资常识,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和决策能力的社会投资者参与到风险投资中来,甚至有些政府引导基金也与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民间散户出资人组成合资风险投资基金,看似政府引导有效,其实隐含很多风险,一旦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民间散户出资人会把风险全部转嫁给政府,到时政府会有揩不完的屁股……这样状况,最终也不利于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诚信缺乏、监管空白、法律滞后,在中国参与风险投资的主体和资金,我认为必须要具备几个前提,以弥补上述问题带来的缺陷。首先,必须对风险投资这个行业要有足够的了解,知道这个行业并不是没有风险,而是风险挺大;其次,要有足够风险承受能力,要有亏得起的思想准备;第三,要有参与项目决策与监管管理人的能力。投资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大量实业企业因为投资倒下的比比皆是,更何况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的对象多数是中小公司,如果发生类似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出现业绩下滑、倒闭等可能更大,因此,创业投资的风险也大于一般投资。没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散户投资者,是不适合参与到风险投资中来的。

         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投资环境看,有三类企业可以参与风险投资:一是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二是上市公司,三是一些原先不是从事风险投资的投资机构。这些机构对股权投资的原理与风险一般有较为深度的了解,也有参与投资项目决策的能力与监管管理人的能力,能较好的克服诚信缺乏、监管空白与法律滞后的缺陷。

        创业投资业除了出资人必须合格以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极为重要。那么如何建立适合我们本土文化和特点的资本管理规则呢?结合浙江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年来被广大出资人认可的管理经验和感悟,主要有六条:

         一,私募股权投资必须采用公司制而不是非公司制(帐户管理制),目前只有公司制才有一个完善的《公司法》来保障,才有法可依。如果没有完整的法律框架做依据,仅凭一纸协议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到最后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二,要提倡承诺出资制,钱要跟着项目走,项目到资金到,防止钱闲置在管理人账上,最后被挪用或用作投资,造成重大风险。三,公司股东或部分股东要亲自或派代表参与投资决策,要了解管理人为什么要投这个项目。四,对基金公司实施全程监管,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管、银行监管以及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五,管理费要与结果挂钩,不赚钱、不投资不得收取管理费,尤其要取消基本管理费制度,这样才能防止某些投资机构只是为获取基本管理费而募集资本。六,必须及时、全额向股东兑现红利,让出资人及时收回投资成本、控制风险。这些制度要点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几乎相反,这不是说国际惯例不行,而是国际惯例基本不适应目前中国资本管理业的诚信、监管与法律环境。

        风险投资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投资者不要错误的以为风投很容易赚钱就一窝蜂地投身里面。政府也别鼓励全社会都去做风投,全民运动式的号召从来没有取得过好结果。需要再三提醒的是,风险投资、期货、权证这些高风险投资品种不适合散户投资者,尤其是资产500万元以下的散户投资者,不要一被忽悠就跟风,想一口吃成个胖子是不现实的。如果散户投资者真的想参与风险投资,也要参与到制度设计严格、诚信度高、以往业绩突出的机构中去,要学会辨别与自我保护,建议出资额不要超过自由财产的25%。目前美国的一些成熟创投基金年平均收益为20%左右,对于国内一些机构宣传保证年收益在50%甚至以上的资本募集活动更要保持警剔,创业投资不可能保证高收益,有可能很高,但也可能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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