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资产终于可以作为出资

发布时间:2008-01-30 浏览次数:1279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12月3日发布实施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实行股权出资登记。和浙江同时实施这一新政的,还有江苏和上海两地。

      《试行办法》共有十八条,明确了股权出资的定义即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股权出资作了具体规定:(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试行办法》还规定了股权出资登记程序、应提交材料等内容。

      在试行阶段,《试行办法》将股权公司限于浙江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资公司限于浙江省登记注册的重组、改制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试行办法》的实施,股权资产终于可以作为出资,这不仅节约了企业重组成本,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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