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2年5月28日
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际,现就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行人的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对外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要求其在本次发行前纠正。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若预计项目实施后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应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发行人以定向发行股票方式吸收合并其他企业的资产或权益的,其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时间距前一次发行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其提出发行申请和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时间可以不受一年间隔期的限制。
四.本指引所称发行人累计对外投资额和净资产按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